金昌市文化娱乐类企业规下转规上和规上企业奖励扶持办法

2022-02-15 00:00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规模以下文化娱乐类企业转型升级为规上企业,奖励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有积极作用的规上企业,补齐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短板,结合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娱乐类企业是指在金昌市内登记注册、在金昌市缴纳税收,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辅助生产等文化娱乐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市文化产业统计范畴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企业提升或扩大经营。

第五条  对首次实现规下转规上的文化娱乐类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文化娱乐类企业,从入规第二年起,以当年营业收入为标准进行奖励:

当年营业收入500-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1000-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2000-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市统计局在年度规下转规上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入库及退库文化娱乐类企业名单反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下达资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向企业拨付资金。

第八条  对上一年实现规下转规上的文化娱乐类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相关专项资金奖励的,可同时享受此奖励政策;对同一企业连续奖励扶持不超过五年;本年度或上年度获得市级其他行业规下转规上和规上企业奖励的,不同时享受此奖励政策。

第九条 文化娱乐类企业近三年内有以下行为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一)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近三年退出金昌市规模以上文化娱乐类企业名录库、又以变更企业名称或以原退库企业资产作为主要资产注册成立新公司等形式变相重新申报入规的企业;

(三)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申报企业对相关申报或认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企业及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加强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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