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8〕2号),规范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注册在武威市内,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研究开发机构、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及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武威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武威市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效益良好。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武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有从事研究开发的机构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研发费用会计账目健全,并建立完善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一般应达到2%以上。
(四)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企业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的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和总收入情况表;
(五)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第七条 申报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申报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科技局下发申报认定通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并报县区科技局初审,县区科技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列入实地考察,对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初次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武威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办发〔2022〕36号),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当年同时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者,按就高原则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奖补政策。
第九条 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标准制定、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支出,并按要求上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县区科技局将本区域内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作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择优推荐进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县区科技局要加大对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因安全、环保等不符合条件的,撤销“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不再参加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威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市科发〔2018〕111号)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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