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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提高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6号)、《嘉峪关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嘉政办发〔2022〕53号)、《嘉峪关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嘉办发〔2022〕1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下达,有研发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并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源宏观统筹,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知识产权计划等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揭榜挂帅项目在完成技术需求、成果转化征集,供需对接,项目申报工作后的其他环节,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终止等工作;
(三)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推荐、审核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配合推进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终止等工作,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
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高质量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按期配合开展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接受科技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计划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估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凝练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通过嘉峪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嘉峪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合作项目可由省内主要高校、科研院所申请,项目实施地应在嘉峪关辖区内,合作单位符合上述申请单位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且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子课题项目不纳入该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数量统计;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不同专项或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按照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下情形进行审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当年及前2个年度内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包括项目无故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或资金使用违规未完成整改、申报材料造假、科研不端等问题);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四)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中未明确经费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的。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内容与实施条件实地考察或听取现场汇报,提出初审意见,研究讨论后,提出立项评审的预选项目。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形式。立项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科技管理部门制订立项评审工作方案,组建立项评审工作委员会。
(二)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分组,每组遴选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组长主持进行专家评审,对预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创新性等进行论证,给出综合评分,提出建议立项名单。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评审答辩,项目负责人无法参加的,可委托项目组其他成员参加,不得委托非项目成员。
(四)建议立项名单提交立项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方可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的次月起算。
第十九条 立项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与项目主管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终止执行,不予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任务书应当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其内容及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提交科技管理部门,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申请验收(结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软科学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四)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五)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因客观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指标的,可按结题处理。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相关文档上传至嘉峪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验收证书。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二)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一)项目执行期结束后超过半年仍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或说明的,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且不能提供已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证明、不能对研究内容作出有科研价值结论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五)两次验收结论均为不通过验收的;
(六)专家验收会通过后不按期提交或提交相关文档不合格,导致验收证书无法出具,且拒不配合整改的;
(七)影响项目验收(结题)的其他情形。
项目终止执行后,追回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立项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结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参与评审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咨询专家等应当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有关咨询专家及评审专家应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咨询)意见。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的,或者评审、咨询过程和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良行为,科技管理部门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及其所在单位,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有关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单位,应当加强自律,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报送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科技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将采取科研失信通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单位(个人)3年内申报项目资格、不予申报科技进步奖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峪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嘉科局〔202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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