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2-19 00:00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到期土地续期和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让(租赁)到期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非住宅类到期土地处置相关工作;非住宅类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期限临近届满或者已经届满的,根据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处置。

第四条出让(租赁)土地到期的,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批复后取代以上规划,下同)。

(二)无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及时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届满前一年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续期书面申请。

(二)审核报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订续期方案。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出租)人,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承租)人,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四)权属登记。合同受让人或承租人按约定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后,即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缴费标准。

(一)出让金:按办理续期时点宗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租金:按办理时点宗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租赁租金。

第七条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

(一)以出让方式续期的,工业用地续期年限不得超过30年,商业及其他用地不得超过20年。

(二)以租赁方式续期的,长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短期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起始年限。

(一)续期出让起始年限自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到期日当日起算。

(二)续期租赁起始年限自原合同约定(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到期日当日起算。

第九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条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原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置;对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补偿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处置。

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时交还土地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并限定交还期限,逾期仍不交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今后若国家、省和本市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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