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2-08-26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强科技行动部署,规范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张掖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的科研条件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科技合作、揭榜挂帅制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自筹科研经费,自

主开展科研课题的设计与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有科研产出的项目可自主申请第三方评价,评价通过后进行省、市级科技成果登记。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和所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评审论证后择优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简称“B类项目”),经实施并通过验收的B类项目,根据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成果产出,可给予科研经费后补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各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一)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二)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级行政部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域内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中,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须在张掖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四)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五)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服务活动的专家。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制定立项评审方案,组建立项评审委员会,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中(终)期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等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择优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验收、终止、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四)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组织项目咨询论证、结题验收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任务书(合同书)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负责按期提交科技报告、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登记、项目验收等准备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一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保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通过调研、论证、会商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张掖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单位当年及上一年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未做明确约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请材料,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推荐单位申请推荐,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择优推荐,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作为预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已推荐入库的省级科技专家基础上,分行业建立涵盖各专业领域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建立专家回避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规划、产业政策及区域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基础条件、财务状况、经费预算安排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形成立项方案提交立项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3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任务书变更。项目执行期内,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任务书:

(一)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在原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六)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变更的,应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前提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的。

第二十七条 任务书变更申请。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任务书变更申请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八条 任务书终止。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任务书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对拟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

第三十条 任务书终止责任追究。对于任务书终止的项目,

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任务书终止的,市科技局将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连续3年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任务书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申请结题或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30日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

(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附件。

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由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须有1名财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不得申报市级项目、参与市级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

(二)核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

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四十二条市级各类科技专项计划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设置,以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按照省市县协同创新工作部署要求,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域发展要求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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