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22-07-25 00:00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等3个用地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80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一以贯之贯彻落实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原则

1.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2.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落细落实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

二、推行范围和目标

(一)推行范围。在全市工业领域实施“标准地”改革,推行范围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22年9月底前出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2023年6月底前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30%,逐步实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的“标准地”供地制度。

三、出让程序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全流程管理包括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签订协议、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信用评价等六个工作流程。

(一)出让前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条件的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完成区域评估。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规划及环评、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出让地块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新增工业项目报批环评手续。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标准地”出让后各项控制性指标监督和落实工作,做好地价评估和出让前的准备。

(二)按标出让。建立部门联审机制,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召集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市、县政府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各县自然资源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工业“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明确拟出让工业用地投资、能耗、环境、建设规模、亩均税收等标准。

(三)签订协议。“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企业与市、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向市、县政府提交《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局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四)审批服务。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不超过60天要求,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并联审批和不见面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实行“一事一议”。

(五)按标施建。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办理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闲置土地处置。

(六)对标验收及信用评价。项目竣工后,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果,报请相关部门对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联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无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市政府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约义务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用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管理

(一)“制度+”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技术+”监管。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在线平台、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市自然资源局依托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发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填报模块,统筹做好全市“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林草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国网张掖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相关工作。

(二)靠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标准地”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做好资金、能耗、市政配套等其他要素服务保障,确保“标准地”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标准地”改革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承诺事项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县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批“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直有关部门、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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