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规定,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市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相关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支付,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单位及其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以确保审查独立公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执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政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5000(含)—10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县区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不含)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含)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县区审批权限。
(三)跨县区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区联合其他县区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八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按照国家规定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九条 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应当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所需能耗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其他工业项目参照省上办法进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核算是否准确有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审查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市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县区审批的项目由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并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十七条 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以及项目节能审查与验收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县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和节能验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3〕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4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天政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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