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全市经济运行调度会议部署要求,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水市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着力稳预期提信心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1.健全重点投资项目调度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分层管理,由市级领导总协调、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总负责、县区包抓领导具体盯办、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实施,确保续建项目3月份全部复工。简化项目投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审批办理环节和流程,全力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积极协调做好用地、用能、资金等要素保障,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6月份全部开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用足用活用好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全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资金需求,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下达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已投放资金以及2023年提前批专项债券,6月底前基本支付完毕。2023年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3.鼓励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时向民间投资开展项目推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其融资贷款需求直接通过甘肃“信易贷”推送至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4.深度对接国省“十四五”规划、“黄河”战略、西部大开发、“双碳”战略、东西部协作等政策,围绕加快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聚焦产业、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多层次、宽领域的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5.盘活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等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
6.实施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聚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食品、建筑建材等重点产业链,制定全年产业招商工作方案,建立招商引资投资机会清单、重点目标企业清单和定制化政策支持清单,积极开展精准招商。全面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项目管家机制,加快推进签约项目落地实施,确保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增速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市招商局等有关部门)
(二)推动产业经济提质扩量
7.加强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包联工业企业工作机制,落实好“白名单”和“六必访”制度,鼓励重点工业企业适当增加生产安排,稳定工业经济存量;确保杰瑞1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3月底前达产入库,做大工业经济增量,确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落实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加快推进金浪半导体集成电路载板等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确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做好煤电油气运、原辅料和重要零部件保障,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强化企业劳务用工保障,深化区域劳务合作,精准对接用工需求,引导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帮助企业解决开春用工难的问题。积极搭建经贸合作平台,支持企业走出去,到海内外开拓市场、拼抢订单,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产能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9.做好春耕备耕各项工作,畅通农资调运渠道,加强农资供需情况监测调度和市场监管,保证农资价格平稳和供应充足。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指标,层层靠实责任,细化到作物、具体到地块,确保全面完成新建高标准农田和撂荒地整治任务,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8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保持在133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深入推进龙头企业提升行动,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新培育龙头企业10家以上。加力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确保“五有”合作社占比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
(三)助力市场消费快速恢复
11.制定“乐享消费·惠购天水”年度促销活动计划,依托特色小镇、中心广场、美食街区、步行街区、综合展示区搭建促销活动平台,以最低成本价为企业提供集中促销活动场所。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开展返现让利、满额兑现、砸蛋抽奖等补贴消费者的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2.完善提升中国(天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吸引周边市州跨境电商企业和电商业务进驻平台,打造区域跨境电商发展中心。加快建设国际陆港B型保税物流园区,打造区域进口商品集散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陆港委)
13.以“夜天水·潮生活”为主题,加强夜间经济街区规划布局,搭建“夜游、夜赏、夜购、夜品、夜娱”等主题场景,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打磨提升西关古城、上亿广场、佳水岸小镇、恒顺摩尔街等地标性街区热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且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二手车增值税下调政策。举办汽车嘉年华、跨区域大型车展促销活动。支持鼓励家电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业务,引导督促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智能产品补贴活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15.持续开展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及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探索推出全域旅游年卡,2023年国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年执行不低于5折的票价优惠。深挖天水特色文化,开发一批网红“打卡地”,创意研发一批文创旅游商品,作为伏羲文化“伴手礼”,增加旅游附加值,提高旅游收入,力争全市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综合收入恢复到2019年同期水平。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税务局)
16.推动城乡消费双向提升,完善社区便民消费设施,改造或新建一批社区生鲜超市、农贸批发市场和连锁便利店。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引导大型物流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提升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全力助企解难纾困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7.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8.加大对重点服务行业支持力度。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9.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0.加大对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出突出贡献企业支持力度。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1.在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生产经营上台阶、企业创新、上市融资、特殊贡献等方面,对上年度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2.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推荐实施市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省级以上有关农业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农产品销售贷款、担保、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3.扩大金融业信贷规模,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持续落地,加快资金支付使用,做好已投放项目贷款配套。破解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和市场主体贷款“两难”问题,指导和帮助存贷比低于8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年度信贷计划,加强融资服务对接,提升信贷投放规模。健全持牌金融机构种类,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天水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区域性、专业性总部,布局设立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专营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24.创新涉农金融业务机制、模式和产品,推广“银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专属金融产品,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三农主体“应贷尽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
25.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大力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广“保险+期货”模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抵御自然灾害和价格波动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天水银保监分局)
26.针对科创企业特征和需求,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研发贷等业务,为“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2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搭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产融合作“白名单”,为金融机构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28.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29.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挥信用大数据支持融资信用服务作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30.提升金融业服务质效,健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实单户授信1000 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求,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责任单位: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31.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区申报普惠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32.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大数据中心)
33.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或“金融服务专区”。定期举办针对性、特色化的融资对接活动,建立金融服务协调磋商机制,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核心企业投融资问题。建立金融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公益性、综合性金融服务,提升企业以投融资为核心的金融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务大厅、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34.推进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和市场化转型,盘活存量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直接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35.完善后备企业推荐、筛选、培育工作机制,强化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加快优质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暂未达到上市标准的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通过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发行ABS(资产证券化)和绿色债、双创债、科创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品种债券,推动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工具落地应用,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6.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进行“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模式,加快担保贷款发放。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37.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对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符合条件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天水银保监分局)
38.积极争取落实全省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2.5个百分点、期限2年),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积极争取落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激励资金(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发放力度。积极争取落实全省150亿元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后续扶持项目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乡村振兴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39.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40.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1.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2.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与高校签订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全年募集岗位不少于900个,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 ,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 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3.对各类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及自由职业者,在职称层级台阶上,尽量实现逐级晋升,对少数总专业年限符合要求的,低一级职务每缺一个层级台阶增加1年总专业年限的办法,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4.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 6000元上浮50%的高限即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5.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l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 6000 元上浮30%的高限即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6.开展“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精准投放“陇原惠岗贷”用于支持企 业稳岗扩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47.争取省级财政补贴,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具体指标人数以省人社厅正式文件下达为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8.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加大对自主创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扶持力度
49.对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四类人员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浮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1.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2.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l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可给予 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3.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继续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55.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6.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成本。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欠费违约金,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为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鼓励客户错峰用电,保障中小微企业用电需求。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由属地政府和供电公司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关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国网天水供电公司、天水水务集团、中石油昆仑燃气天水分公司)
57.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天水银保监分局)
58.进一步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继续执行按规定标准50%收取的政策。2023年6月30日前,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市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对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59.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60.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1.落实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不必要的住房需求限制,鼓励商品房团购,进一步降低商品房商业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62.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稳定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
6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4.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影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实际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65.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高效开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6.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集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进一步加大“政采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7.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仲裁机构在商会、协会、企业等设立联络点。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推广商业秘密在线公证。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68.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69.加强调度管理,对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政策实施月调度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逐条梳理总结政策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政策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政府将适时开展评估督导和跟踪问效。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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