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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 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措施

2022-04-06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一)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天水海关、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工作措施均需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承租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减免额度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并确保落实到实际经营者。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转发《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确保清单之外无定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和违规转嫁成本、变相增加综合融资成本行为。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规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覆盖面,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做到应贷尽贷,帮助指导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市人社局负责)

(六)增加信贷投放。持续强化“政银企”对接,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2年信贷投放不低于上年水平,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新增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骨干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保持对融资企业信贷支持稳定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享受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利用中征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批量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要素服务保障

(九)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落实包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制度,全力做好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挥链长制作用,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提级协调解决,清单化交办督办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中小微企业用电稳定供应。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微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中小微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市工信局、国网天水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严格执行电价管理政策,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逐步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水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和产业基础再造,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扩大有效投资。围绕工业企业8条产业链、15户产业链链主企业,引导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研发上云。通过政府购买工业产品协同研发平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在生产线技改升级、技术服务咨询、产品优化、特定场景难题解决等方面提供技术诊断和咨询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十四)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市人社局负责)

(十五)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十六)促进人才供需对接。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需求对接服务,开展202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积极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争取高校毕业生与中小微企业达成就业意向。支持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过省级财政给予毕业生个人生活补贴,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主管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依托外贸新业态拓展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天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跨境电商政策和业务培训,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对接,帮助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在境外租赁、建立海外仓,不断拓展海外仓功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及资源共享。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等方式,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引导支持骨干企业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和创新平台,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精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企业投诉还款情况纳入县区重点工作季度评价,推动各地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健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加强审计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市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在建立规上工业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向重点中小企业派驻联络员,对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用工、资金不足、原辅料供应、产品运输等问题,给予优先级别尽快解决。(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引导企业积极注册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发挥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作用,完善“政策库”,加大各类惠企政策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从“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纾困解难。(市工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法律服务力度。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健全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机制。(市司法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保护。严格落实疫情期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征信政策,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督查考核。将纾困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2022年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工作专项督查重点,对各县区、市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确保纾困帮扶工作落实到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困难,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省上出台相应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省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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